若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与实际颁发的房产证所载面积存在差异,且此差异在总计的百分之三以内,则应以实际测量之结果作为计算房价款的依据;反之,若超过了百分之三,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该合同,并要求卖方将已支付的购房款项连同相应的利息悉数退还给买方;而如果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则可根据面积误差的具体比例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来确定是否需要由买方进行补充支付、卖方独自承担责任、卖方进行退款或双倍退款等事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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