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省级仲裁暂行办法》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按照国家规定,因聘用、调动、工资等原因发生人事争议而解聘和履行聘用(聘任)合同的,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人事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员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人事仲裁解决,仲裁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①(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培训与劳动保护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确定无效劳动合同、订立特定条件的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职工、经济补偿和补偿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
(2)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期限基本相同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一般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由省、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实行属地管辖,不实行分级管辖。
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当事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人事仲裁、劳动仲裁当事人对相应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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