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判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机关。对原生效判决错误而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笔者没有异议,因为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审法院如果坚持明察秋毫,严格依法办案,被告人不可能被继续羁押,也就不存在错判后的刑事赔偿问题。如果检察机关把关不严,认定证据有误或者明知证据不足而勉强起诉,被羁押人又因其他原因不与法院配合,法庭不可能查明真象而导致一审判有罪的,检察机关与一审法院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如果一审法院应该查清事实,或者已经查明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而作出错误判决的,由一审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因为认识角度不同,证据取舍不同而产生分岐,二审法院自持己见改判无罪的,检察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如果二审法院出于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或者因外部干预而明显判决不公的,检察机关要及时抗诉,坚决不赔,因为这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起不到保障人权、惩罚犯罪,规范执法的司法作用,有违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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