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存在的合伙纠纷是否可以被起诉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被起诉
第二,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但是争议的内容是可审理的,并且符合接受条件第三,争议的内容是一个简单的合伙人自主权问题,法院不得受理司法权不能取代决策权、不可审理的纠纷
明确可起诉的纠纷类型合伙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第一,合伙退市纠纷。如果被开除人员不同意退市决议,可在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是有限合伙人保护其权利的诉讼。也就是说,当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向责任合伙人提起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第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权诉讼。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这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类似,应该说,大多数法律不明确是否可以起诉的合伙纠纷都是可诉的。根据《合伙法》第103条的规定,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类可诉事项可能有几种情况:
首先,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情况下的纠纷。例如,有限合伙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法律规定,某种行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相关利益方因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而卷入诉讼。例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仍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是法律规定某种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如合伙人未经同意处理合伙事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违反竞业限制规则或者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四是法律规定的追索权纠纷。例如,如果一名合伙人的实际还款金额超过其因无限连带责任而应承担的损失比例,则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但是,并非所有合伙纠纷都可以被起诉。即使是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也可能无法提起诉讼。受理的关键是审查争端的性质是否可由法院审理。如果某一事项属于合伙人的纯自治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更不用说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强制判决。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需要借助“个人行为”完成的事项,如合作伙伴的投票;例如,关于新合伙人入伙程序和效力的争议,以及关于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争议,不应涉及诉讼,更不用说作出强制履行的决定了
因此,此类纠纷纯粹是合伙人的自主事项,司法权无法有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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