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行政复议申请撤销理由
撤销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未依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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