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在依据协议达成离婚共识时,须向相关民政机构递交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
该机构将保留一份作为存档留底。
如果遗失了这份重要的文书,那么是可以办妥补发手续的。
具体操作步骤为:
只需手持离婚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民政局提出查询离婚档案的申请。
工作人员将会按照申请要求,调出相应的档案资料。
在此基础之上,补办者需要将原本交付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复印,并确保盖章完整、清晰可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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