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哪些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齐全;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验收。《条例》还规定,住宅区及其他组团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实施城市规划设计的条件;
2。建设城市规划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
4、落实安置方案;
5、落实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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