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的管辖机关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包括2万平方米)的群体及12层以上(包括12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开发办负责组织;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辖区建委(开发办)负责组织。
(二)竣工验收的适用范围
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项目竣工验收。
(三)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开发办或区建委(开发办)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按规定填写《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以及供水、供电、电信、管道煤气、教育、市政、园林、邮政等项目涉及的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6)拆迁安置方案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7)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8)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市开发办或区建委(开发办)应当在收到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的30日内,会同市或区规划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并提出书面意见;
3、市开发办或区建委(开发办)根据验收情况,对合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应在15日内颁发《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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