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行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
(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通过验收。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分别进行审查,对验收组成成员及验收方案审查、验收过程监督,全部符合要求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应当向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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