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存在的数个证据哪个效力高
时间:2023-02-16 15:33:15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数个证据材料证明同一事实时,法院就要判定其证明力的强弱,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当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力强弱的问题。

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强弱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5)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一、收集证据时要注意的内容

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一般来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孤证的采信率相对较低。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中,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收集证据时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法律对民事诉讼中有关专门性证据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如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另外,按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排除以下人员的证言:诉讼代理人,即代理人不能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的要求的未成年人。

切忌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是当事人或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民诉法未明文规定传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但由于这种证据存在无法质证的危险,从《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来看,传闻证据属于被禁止之列。所以当事人切忌将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和梦幻、占卜等作为证据收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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