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贮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材料。在诉讼中,常用的视听资料主要有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胶卷、微型胶卷、传真资料、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等等。视听资料可以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视监控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和运用其他技术设备获得的资料等类型。
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力的判断
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三是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而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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