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山前大道516号省人防办207室
二、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山前大道516号省人防办207室
三、办理费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和人防通信有偿服务收费的函》(冀价涉费函字〔1990〕第6号)
四、法律依据
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四条第三款: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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