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被员工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会派人核实,一般会根据程度进行处罚。情节轻微的,一般会罚款。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劳动行政处罚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警告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是国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谴责和警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谴责和警告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劳动关系主体,纠正其违法行为。二、罚款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劳动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剥夺一定金钱的经济制裁的劳动行政处罚。通过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劳动关系主体,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纠正其违法行为。三、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规和国家劳动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剥夺劳动行政处罚(即扣留、收回、撤销、没收)。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或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重大伤亡,避免劳动争议。第四,责令停产停业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可以制止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劳动争议。第五,征收滞纳金是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劳动社会保险金的单位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金的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促使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稳定社会。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
劳动监查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劳动仲裁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以后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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