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在遭受工伤后导致听力功能受损者可被认定为以下伤残级别:
四级标准为双耳听力损失程度达到或超过91dB;五级则为双耳听力损失程度达到或超过81dB;依照六级规定,双耳听力损失程度应达到或超过71dB;再下一级为七级,其双耳听力损失程度需达到或超过56dB;八级中,双耳听力损失需达到或超过41dB且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dB,或单侧听力损失程度达到或超过91dB;参照九级标准,双耳听力灵敏度需达到或超过31dB且平均听阈大于等于71dB,或者单侧听力损失达到或超过71dB;
至于十级标准,最低要求是双耳听力损失程度达到或超过26dB且平均听阈大于等于56dB,或者单侧听力损失达到或超过56dB。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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