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百民事行为能力。
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度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1、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2、老人家庭是指知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4、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道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版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权),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开­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5、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一、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
因每地都不一样,所以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二、经济适用房的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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