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困难户可申请,《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申请政府安置房: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无直系亲属的单身;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75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
(三)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未婚者应与其父母共同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无直系亲属的未婚者,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父母或已婚子女一方有住房且共同居住或各住一套的,按实际居住人口分摊面积,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符合其它条件,无房一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际发放金额在扣除分摊面积后实行差额租金补贴。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6平方米且符合其它条件,无房一方只可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二)可优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
2、申请人是年满60岁的孤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4、烈军属家庭,家庭成员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以及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5、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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