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什么争议
时间:2023-03-07 20:21:48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

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

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

一、代位权诉讼第三人是谁

1、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如果债务人自愿参加代位权诉讼,其地位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是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原因

(1)首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再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诉讼,因而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另一方面,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而言,他们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缺乏实体法基础。

(2)其次,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也缺乏理论上的根据。众所周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清求权,而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既不同意本诉中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认为无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一个新的诉讼。

二、货运代理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但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也就是说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尽管可以立案,但是很难胜诉。对于一些特殊纠纷,如租赁合同中的迟延或拒付租金纠纷,保管合同定金灭失或毁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地域性,国际货物销售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诉讼时效是指侵犯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时效期届满,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即胜诉权属于消灭。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三、代位权的行使效力有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就此向次债务人主张。

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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