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到期合同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时间:2023-04-22 19:42:51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问题:我是河北省石家庄一省直企业的国企职工。1995年5月与单位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今年6月30日终止。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1998年单位出台的职工分流制度中规定了职工可以自愿申请在企业内部待岗,待岗期间职工可以自谋生路,单位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负责上三金(包括职工个人应缴部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我是去年4月自愿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办理内部待岗的,并与单位签订了职工内部待岗协议书,今年五月到期。

到期后企业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企业应按什么标准给我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您的来信看,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今年6月30日到期,但是根据双方达成的内部待岗协议,待岗期到今年5月份已经届满,因此,您的情况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部发(19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果您在该企业工作超过了12年,经济补偿金就是12个月工资,如果不到12年,就按实际年限支付实际月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481号文明确规定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您在1999年4月已经内部待岗,超出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范围,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是1999年4月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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