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寿险有哪些意义
时间:2023-08-10 11:22:16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人寿保险使老有所养。

中国社会制度的转型,使传统的完全依赖国家、单位的养老制度逐渐发生深刻变化,国家对职工生老病死的“大包大揽”已成为过去,人们已意识到真正保障自己将来生活的只能是自己。所以人们在年轻时早准备早投入,年老时就可以有充足的生活保障,从而渡过一个“夕阳无限好”的晚年。投保养老保险可以说既是老人为子女分担一份忧愁,也是晚辈献给长辈的一片孝心。

2、人寿保险使病有所医。

俗话说,“食五谷,得百病”,尤其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竞争日趋激烈,小病小灾的,人们还可以抵抗过去,一旦大病临头,许多人纵使债台高筑,家徒四壁,也无力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有的家道富殷,也会因一场大病,耗尽积蓄。据《上海保险》97年第6期登载,在对上海市民的一次社会调查中发现,医疗与养老是寿险市场的最大需求,而在这二者之间,医疗保险的比例又占主要地位,因为现在许多寿险险种中,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不能单独承保,只能作为主险后面的附加险投保。于是,市民为了得到一份附加险,就顺便买了份主险。可见人们已意识到投保寿险,可以使自己病有所医,康复有望。

3、人寿保险使幼有所依。

“子女在父母面前永远是需要保护的孩子”,这种观念使中国父母对子女有更多的经济义务,父辈与子女的经济联系往往持续到子女就业婚嫁、生育之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小型的核心家庭增多,子女从教育费用到婚嫁费用,负担很沉重,如果家庭收入水平都不高,承担这些费用将是很困难的。所以许多适合少儿的险种无疑为望子成龙、望女成风的父母送去了及时雨。寿险

4、人寿保险有利于自身发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人只要有一个工作单位,那么便大树底下好乘凉,生、老、病、残、死等人身风险都可以依靠单位来解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能转变,尤其是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个人日益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只要有合适的商业保险做后盾,获得更多的安全感,许多人就可以义无返顾地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把握每一个可以发展自己才能的机会,尽情展现自己的才华。

5、人寿保险是一种投资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完善,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购买寿险、股票、债券、国库券、商品房等也成为人们将货币保值增值的选择。人寿保险费一般有三部分组成:意外事故保险费,疾病死亡保险费和增值保险费。前两者保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疾病等事故高残或身故而造成的损失,可以看成一种消费;增值部分保费作用主要在于能按照保单预定利率增值,满足收益人的养老、升学等需求,具有投资功能。我国保险市场的人寿保险险种,功能齐全,大部分属于综合性险种,从风险性、保障性、可靠性和收益性角度来考虑,具有投资功能。而且参加个人保险还将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免税等,与其它投资手段相比,这一点也是相当优越的。

如同上面的内容所说,人寿保险是一种投资,是一种储蓄,相比股票、债券来说,似乎更加稳定,而且人寿保险是从人们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益出发,并不是单纯的货币投资,在这一方面,它的意义就显得非常不同。

购买寿险七项注意以防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纠纷

一、对受益人的指定要合法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其他:如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寿险时,如果盲目行事,被保险人可能会得不到保险保障利益,所以,最好还是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购买为妙。

三、选择合适的缴费方法

购买寿险一般都有多种缴费方法供选择,如一次缴清全部保费的趸缴,按年、半年、季、月缴纳的期缴等。

那么,哪种方式会更合适投保人呢?对于现在收入较高,但收入不很稳定者来说,采取趸缴的方式是比较稳妥的;而对于收入稳定者则不同,他们采用年缴的方式,并延长缴费期间,则会更加轻松一些,同样也能获取更大保障。

四、告知义务必须如实遵守

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会要求投保人在保单上书面告知有关重要事项。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隐瞒,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且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一些“特殊事”,比如说存在哪些严重疾病等也应如实告知,否则,日后会有损失钱财的可能。

五、不可随意代签名

《保险法》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在投保时相关的签字和盖章必须本人完成。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寿险时,对于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变更申请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都要认真阅读、认真填写并亲自签章,该是自己签的就自己签,该是受益人签的就让受益人签,千万不要随意相互代签。

六、索要统一收据

在缴付保险费时,一定要注意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收据并妥善保管,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就应拿到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单;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则保险公司应将所收取保费全额退还。

不要轻意相信和接受保险营销人员个人出具的借条或是收条等,以防出现纠纷。

七、注意保险生效时间

我国保险公司一般规定,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才开始生效。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后应注意自己的保单是何时开始生效,以防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上海金融报薄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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