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方式,工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雇主的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如果您不愿意再次在本单位工作,则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工资和工资的25%,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中国妇女怀孕期间特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权益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雇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etc
2.《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减少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分娩和哺乳
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医疗期、妊娠期、分娩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届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款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
5,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第20条:如何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女职工不得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减少基本工资或终止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答复》(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劳动合同制度下女职工的合同期限未满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分娩和哺乳”。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孕期、分娩期、哺乳期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工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虽然劳动合同期限在“三期”内到期,但她们的劳动合同不会终止,必须持续到哺乳期届满。”在处理“三期”期间女性员工的劳动争议时,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应得到充分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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