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对于违章建筑可以有什么处理原则
时间:2023-08-18 19:51:17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实事求是的原则也是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原则,是解决拆迁范围内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完整的房屋(包括违法建筑)的基本原则。故此,行政机关在处置违章建筑时应当查明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用途等因素,妥善处理。2、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依法行政的两项原则,应当贯穿于行政机关处理拆迁问题的始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配置协议,就补偿配置纠纷提出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问题的认可(法释(2005)9日)进一步明确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和房屋租赁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配置协议,应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因此,行政机关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处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和相关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需要对违法建筑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3、宽严相济,充分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于形成违章建筑的原因比较复杂,且在实际生活中,违章建筑已成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成为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故此行政机关应当分门别类,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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