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没有明确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在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且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雇主和雇员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缺乏正确认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个“铁饭碗”和“终身制”,他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就不能终止。因此,许多工人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并尽力与雇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终身负担”,尽量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此处所述的无限期终止时间意味着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无法确定,但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法律没有规定或双方没有约定的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如何终止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因某种原因希望或提议终止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还有许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个“死合同”,不能更改。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适用《劳动法》和本法约定变更的原则。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劳动合同期限外,双方可协商变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变更合同条款时,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不得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必须注意的是,变更内容并非违法,否则,此类变更无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人可以在一个单位或部门长期工作。此类合同适用于保密性强、技术复杂、人员稳定的岗位。对发包人而言,这种合同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关键岗位关键人员频繁更换造成的损失。对于工人来说,这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的职业生涯和学习商业技术
本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将劳动关系置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当劳动争议发生时,没有证据可以核实。经常有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况。对此,本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的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录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企业或行业《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薪,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上,许多雇主无视法律规定,仍然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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