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制度
时间:2023-06-26 15:14:58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带薪年休假工资应适用特殊时效制度,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理由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文中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应休未休年休假属于加班,支付的工资属于上述“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带薪年休假工资”与“法定节假日工资”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笔者搜索了大量案例,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均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制度,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带薪年休假也应适用该特殊时效制度;

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用特殊时效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一、入职哪一年开始能享受公司年假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取得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从第二年度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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