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山城村农民李某、严某,在县农机公司购买常州牌手扶拖拉机各一台。2006年4月,春耕播种时,手扶拖拉机前轮胎爆裂,无法使用,影响春耕。两人找经营者要求更换轮胎,但经营者以超过三包期限和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由,不予更换。
2006年4月21日,李某、严某到山城村两站投诉,工作人员受理后将这起纠纷上报到互助县消协。县消协受理后查明,两位农民购买的手扶拖拉机在使用中爆裂的轮胎,是互助县农机公司从省农牧机械公司分别于2005年3月和10月份购进的整体原配手扶轮胎,共购进50台手扶拖拉机(100条前轮胎),至被投诉之日已全部销售给50户农民。使用期间,许多农民反映手扶拖拉机前轮胎有断线、开胶、爆裂现象发生。
经调解,互助县农机公司为李某、严某更换新的保证质量的轮胎各两条,并给付往返车费30元;责令销售单位根据两账两票中的销售票据及时上门为其余48位农民更换96条轮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被换的有质量问题的100条轮胎由省农牧机械公司召回处理。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已售出的50台拖拉机的前轮胎普遍存在质量问题,说明该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质,所以经营者应当赔偿农民的损失。另外,本案涉及的50位农民中,只有两人向有关部门投诉,说明这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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