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4日下午,洪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经唐某的修理铺门口停车要求拆换轮胎,唐某用千斤顶将车箱双排车轮撑起后拆下外侧轮胎螺帽,此时内侧轮胎突然爆炸,将外侧轮胎冲出,击中唐的前胸和头部,唐某经送县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该县交警部门认为不属交通事故,不作处理。县安全部门认为也不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律师回答:
该案虽未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但仍属道路交通事故范畴。该车停靠的场所属道交法规定之“道路”,该车在运输途中进行必要维修的期间应当视为运输期间,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仍属交通事故。该案应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该车因严重超载轮毂爆裂,安全隐患是伤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车主洪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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