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证据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证的劳动合同;
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3、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4、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5、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6、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7、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需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无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法定试用期为1个月,但劳资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如果该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则用人单位应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向劳动者支付第2个月至第6个月的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无效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的无效试用期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除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外,还需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补齐无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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