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解散,终止孕妇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应该向该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般来说,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挂钩,工作时间越长,得到的经济补偿相应也会越多;反之亦然。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规则如下: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1年的,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工作时间也按照1年计算。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一、公司解散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解散如何赔偿孕妇
公司解散,属于《劳动合同法》法定的终止事由,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包含孕期职工,单位支付职工补偿金。但在公司解散的具体操作中,公司一般应向审批机关提供离职员工的处理方案,明确表明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包括协商解除、期满不续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为减少社会矛盾,建议企业与员工多协商多沟通,尽量达成一致。孕期女职工情况更是相对特殊,建议企业在可能的范围内,协商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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