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怎样裁?
时间:2023-04-25 01:00:15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立杰曾是北京市某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一年前他和单位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那曾想才过半年,就在一次与领导发生争吵后被单位以不服从领导、不遵守规章制度为由解聘了。

王立杰:就是这样一个很小的理由,就把我解聘了,我觉得这个理由不太充足。

对于单位做出的决定,王立杰感到很委屈,于是一纸诉状将单位告到了北京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庭。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后认为,王立杰虽然存在不尊重领导等缺点,但没有违法乱纪行为,也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因此不应该解聘。于是做出裁决,单位解聘王立杰无效,恢复她的工作。

北京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处长马兆军:从国家来讲推行的是聘用制的改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就应该严格按照聘用合同的条款去履行。聘用合同当中也规定了一些聘用合同,解除条款这种情况是否够构成了解除合同的条款,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如果说构成了这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说这种情况构不成解除合同的条款,单位就不能以这个事情作为理由来解除聘用合同。

人事争议仲裁的提出与行政设立是从1996年开始。而此时,劳动仲裁制度早已建立,并已建立起一套基本完整的仲裁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为广大劳动者接受和知晓。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者原有的身份界线已被打破,事业单位在体制上、用工方面也已打破了严格界线,甚至部分事业单位已实行了劳动聘用合同制。因此人事争议问题也越来越显的更为突出,那么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纠纷,申请的人事仲裁该按怎样的程序进行呢?北京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的马兆军为我们进行了介绍。

北京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处长马兆军:对于这个当事人来讲,需要注意的第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一个时限上的问题人事争议仲裁,它有一个仲裁的时限60天,在争议发生60天之内必须提起这个仲裁的申请.过了时限了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限方面的问题.另外一个作为当事人来讲,如果要提起仲裁也必须收集和准备有关的证据

众所周知,凡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伤、解除合同等事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事业单位的哪些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发生纠纷后可以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受理呢?原来在北京市某学校后勤处工作的卢苇就碰到这样的事。

半年前,卢苇还是北京市某中专学校后勤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即将放暑假的一天,卢苇所在的后勤处的处长找到了她。

卢苇:我正在打扫卫生,然后主任就过来说,明天你就不用来上班了。我问为什么,他说因为你也知道这里边员工越来越多,然后就说人员太多了这边养活不了那么多人了。就该辞退一些人然后就把我解聘了。

被学校毫无理由的辞退之后,卢苇越想越气决定找回这个理,但又不知道该到那去申诉,听人介绍像她这样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应该到人事局申请人事仲裁。于是她来到了海淀区人事仲裁处进行了咨询,但人事仲裁处却给了她这样的答复。

卢苇:说我这种工作性质不归他们管,说我应该去找劳动部门,因为我不是学校里面的教师那些级别,我只是学校里面的工作人员,所以他们说不归他们管,要到劳动部门去。

从海淀区人事仲裁处出来,卢苇马上就去了海淀区劳动仲裁处申请了劳动仲裁,海淀区劳动仲裁处受理了她的诉求。并在不久做出裁定,认为卢苇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因此在卢苇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辞退她的决定是无效的,应该恢复卢苇的工作。

左祥琦:我们劳动法它规定的它所调整的群体,是说企业所以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里面的工勤人员,那么换句话说机关事业单位里面的干部,是不受劳动法调整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呢,对机关事业的干部是不受理的。那么人事争议仲裁呢,它现在就是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里面的,这些干部跟职工发生的争议的问题,也就是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里面的干部他和单位发生的这种争议,都要到人事争议仲裁去解决。而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去解决。

既然象卢苇这样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时受劳动法调整,那么,事业单位的干部又是出现哪些情况可以到人事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呢?

北京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处长马兆军:根据国家人事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主要是辞职、辞退和事业单位履行聘用合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

马兆军还告诉我们过去有着干部身份的人事争议全都是通过人事仲裁委员会来解决,而且是一裁终局,法院无法介入。因此许多和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工作人员只能找上级单位行政解决。直到2003年9月5号《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才使人事仲裁真正和司法进行了衔接。从而从国家法律角度上实质性的改变了人事争议处理无法可依人为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劳动者中分离出来的现状

北京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处长马兆军: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确定了人事争议仲裁的一裁二审的制度。这个制度就保障了当事人的最后的司法救济权利。第二个重要的方面就表现在对生效的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表现出了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最后的

权威性和强制力,这个对整个裁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人事争议适用与《劳动法》。由此看来,司法解释出台不仅解决了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法律程序和执行难的问题,而且也使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后的法律救济制度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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