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单位对职工的处罚有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其中,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2、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6、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7、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除此之外,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公司可以发放最低工资。
因此,员工在工作中出现错误或失误的,如果公司对其采取了处罚措施,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员工因违反企业管理条例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方式来对员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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