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2。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支付,出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者征税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征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
为了防止在不使用和限制占用更多土地的情况下长期征用土地,可以在规定税额的2-5倍内增加税收。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用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交通管理、水利建设用地,农林牧业用地,渔业、水果生产基地和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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