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来选择征地评估机构是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实施办法》明确了拆迁户的决策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多数决、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办法》规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和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但没有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南昌市狮子街听证会代表袁×贵认为,从目前的拆迁评估方法来看,虽然评估公司是由被拆迁人选定的,但评估项目的委托人和实际支付人都是被拆迁人。因此,评估公司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对房屋进行评估并不奇怪,评估价格远远低于被拆迁人的预期。”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对评估机构不信任,为什么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和**宏诚房地产评估公司代表严兴忠建议,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评估机构的选择和招标程序。二是如何选择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原则上,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赋予被征收人重大权利。但是,考虑到被征收人的数量往往很大,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其他具体的程序规定来选择评估机构,但无论用什么方法来确定评估机构,都应该体现被征收人的意愿。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目的是在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第三,土地征收存在一定的风险。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土地征收制度将与城市化长期共存。征地制度的完善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城市化进程、社会稳定、地区差距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在现行的征地风险评估体系中,土地管理部门是责任主体,群众或专家的意见是风险评估的结果。实践中存在评估主体不明确、功能定位不明确、评估程序不科学等问题,建议从明确征地风险评估定位、完善征地风险评估体系三个方面对征地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征地冲突风险评估的支持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其运行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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