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不履行协议2005年8月11日,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在未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徐州市中级法院撤回起诉,并于9月3日从丰县建设局领取了20万元工程款,但却未支付钟鼓楼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用。张律师得知后,十分气愤,就找到宏城市政工程公司负责人,要求宏城市政工程公司按照风险代理协议中的约定,给付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但遭到拒绝。9月22日,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和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三人推向被告席。对簿公堂律所胜诉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在未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向法院提出撤诉,违反了双方的代理协议约定,属违约行为。故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应当给付代理费36000元。因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系保证人,且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故三人对宏城市政工程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宏城市政工程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25元,并支付代理费36000元,被告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承担连带责任。
一、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如何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的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对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减弱,罪犯已经悔罪,容易接受改造,处理上应当进一步从宽;同时,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案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两人经常为李某的外遇行为争吵,且王某不肯与李某离婚。一日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离婚的目的,预谋害王某,便拿出自造的手枪向王某射击,由于王某躲闪的及时,第一枪未射中。这个时候李某完全有条件向王某继续开枪,但是念自己和王某已是多年夫妻,便自动放弃了枪杀王某的行为。【解析】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第一次射击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并且李某完全可以有条件进行第二次射击,从而达到杀害王某的犯罪目的,但是李某却自动中止了该行为。其自动放弃行为也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综合而看,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对李某应当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全文9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