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现委托乙方代理其与部分客户发生的货款纠纷案件清收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通过非诉途径清收货款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通过非诉途径清收货款。
2.甲方委托乙方为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申请仲裁)、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
1.收费方式:乙方代理甲方相关清收工作的所有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甲方按收回货款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支付时间:追回款项到帐后一周内支付,分期到账分期支付。
第四条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需到外地出差时,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提前借支,按甲方人员出差标准依票据报销。
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进行清收时,案件的诉讼、仲裁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认知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相关案件的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需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伪造证据材料,隐瞒事实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拒付相关案件的代理费;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按相应案件标的的30%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
代表人:受托律师: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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