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从上面的法条中可以看到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认定。那么擅自顶替工作能算工伤吗?按照第十四条的逻辑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主要看劳动者所收到的伤害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的场所内,也要看受害人的工作原因。
也就是说按照本条法律就是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明白了以上的逻辑,我们再来看擅自顶替工作这件事,擅自顶替工作其实际上该工作的人没有在工作,而找了一个跟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或者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在工作,而实际上在这种事件中,受害人在工作上是没有被用人单位允许的,或者说这个时候受害人不应该在这个地方工作,也就是受害者在这件事中其实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的。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样形成的伤害只能又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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