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第四十九条第七款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可见,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有权依法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是否聘任和解聘经理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
但是,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公司法》中的“经理”排除在外。即使董事会发出解聘通知,也只能说明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解除,虽然《公司法》赋予了董事会解聘经理的权利,但《劳动法》仍然对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进行了规定,以避免《劳动法》的麻烦,建议公司收集并保留与辞退有关的证据
一般来说,我国《劳动法》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分类,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缺乏专门规定。它基本上采取与普通工人相同的保护和待遇。但事实上,高管的任免往往涉及公司管理层的高度自治。如果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法院将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法院不是公司领域的专业人士,公司出于自身业务考虑确实需要做出决定,这就产生了现行法律无法调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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