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非婚生子由原告黄某带领抚养,被告姜某承担子女抚养费3.4万元。
2007年原被告在浙江宁波打工期间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08年3月生育一子,现随原告方生活,由于举行结婚仪式时两人未达适婚年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两人同居关系,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育有一子,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平等保护非婚生子合法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故同居期间所生一子原被告均负有教育抚养义务,考虑孩子生存现状,应由原告带领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用。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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