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确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子女扶养问题作出了判决。
原告周尊菊与被告申时伦于2000年10月1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2006年8月1日生育女孩申艳琴,2007年9月22日生育男孩申浩宇。2010年农历1月18日,被告外出去昆明打工。2010年3月,原告将两个孩子从家里带出。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债务。2010年4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
审理中被告申时伦辩称:我与原告是按农村风俗"结婚"的,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即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关系系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始未确立婚姻关系,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所生两个孩子,双方都要求抚养,故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较为适宜,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相应判决:女孩申艳琴由原告周尊菊抚育,男孩申浩宇由被告申时伦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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