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旬,某市一家公司辞退了李某。被辞退之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额外经济补偿,结果单位在应诉时,说单位从来也没有辞退过他,而是他一直以来处在长期旷工的状态中。因李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曾经被单位辞退过,遂败诉。
辞退案件,并非所有的细节皆由公司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被辞退后,向仲裁委主张经济补偿与额外经济补偿,是法定的权利。但是,职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第一个前提是单位对其进行了辞退,对于这一事实,职工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如果职工手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而单位又拒不承认的话,职工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很多人都认为,在辞退案件中,应当由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认识并没有实质性的错误,但是对于辞退案件,单位只对辞退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并非对是否辞退负举证责任。想一想,如果单位说没有辞退,没有辞退这一状态又能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呢?因此,辞退案件的举证责任也是需要细分的。职工如果申诉,就需要明白自己的举证责任在哪里,以预见自己申诉的风险所在,尽可能地取得相关的证据,以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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