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4-11-22生效日期:1994-11-22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支持学校办企业的发展,原北京市税务局曾以京税一(1994)522号和523号通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就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上述文件执行以来,各基层税务机关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鉴于本市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的实际情况,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现就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依照所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156号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二、持有北京市民政局或所属各区、县民政局核发的“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照章填写《民政福利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准予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学校办企业,照章填写《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准予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四、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采用逐年申报审批,逐月核查的办法。经批准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上述企业,因情况变化而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自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恢复征收营业税。五、上述中请免税企业申请享受1994年度内免征营业说照顾(不论以前是否办过何种手续),应于今年底以前,向所属主管地方税务局照章办理申报审批手续。1995年度的免征营业税申报审批工作,于当年初办理。六、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否则,不予批准或停止执行免征营业税照顾。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按月统计所辖免征营业税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已予免征的营业税数额,汇总后于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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