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被告有什么情形省级检院向最高检报告
时间:2023-06-17 10:01:03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死刑复核案件被告有什么情形省级检院向最高检报告

1、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怀孕或者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新的重大情况,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五条

二、现在死刑怎么执行,死刑犯可以选择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并只能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死刑犯不可以自己选择死亡方式。

要执行注射死刑,不只是打几针那么简单,在行刑的场所要有固定的床位、心率监测设备等等一系列物品。目前国内执行注射死刑的场所主要有两种:执行室或执行车。

在一次注射死刑中,最重要的就是注射药品的安全有效性。依据有关规定,国内各地行刑人员都要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放的药物。

法警将犯人带到执行室或执行车后,首先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待审判人员下达行刑命令,专业人员会把针头扎入,启动注射泵保证药物足量、全部注入死刑犯的静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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