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健在的,如果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可以算是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祖父母抚养孙子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祖父母抚养孙子不一定构成无因管理,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就认定构成无因管理,反之不构成无因管理:
1.祖父母实施了替子女照顾子女的行为。
2.祖父母对于照顾孙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需要孙子的父母有一方健在且有抚养能,祖父母抚养孙子才会构成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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