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否是减少违约金的有效途径?
时间:2023-07-05 16:51:38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作为被告,在觉得原告索要的违约金数额不合理、自己无法负担时可以提出反诉,只要满足规定的要求即可提出。提出反诉的要求为: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提出的时间是原告提起本诉但还未进行审理时,等待法院审查反诉合规与否,最终按照情况处理。也有可能变为无法提起反诉但可以提起其他诉讼的情况。

评估是否提起反诉

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劳动法》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当事人反诉权都没有规定,但反诉作为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之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予以确认,该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双方当事人只是调换了诉讼地位;

(2)反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存在;

(3)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他是针对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提出的与之完全相反的诉讼请求,以便抵销、吞并原告请求,甚至为了追求新的权利;

(4)两诉具有牵连性,两诉是基于同一事实为依据而产生的,由于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在民事诉讼上,为了使纠纷一次解决(从经济角度讲),也为了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结果,一般规定两诉合并审理,一并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概念和特点,结合劳动争议案件自身特点,笔者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反诉归纳为下列五个特点:

(1)反诉的内容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2)本诉被诉人的反诉理由通过仲裁委向本诉的申诉人提出,在反诉中,本诉被诉人成了反诉申诉人,本诉申诉人成了反诉被诉人;

(3)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如果原申诉人撤诉,被诉人的反诉请求仍独立存在,仲裁仍需继续审理;

(4)反诉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对抗申诉人的请求,以便抵销、吞并申诉人请求,甚至是为了追求新的权利;

(5)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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