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朋友职工宿舍中毒死亡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23-06-27 17:22:35 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山西的宋某和李某来重庆看朋友,之后入住朋友所在公司的职工宿舍,住宿期间二人因煤气中毒死亡,家属遂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对职工宿舍存在管理不善之处,判决公司赔偿宋某的家属梁某13.9万余元,赔偿李某的4名家属19.3万余元。

2014年11月底,宋某与李某从山西老家来到重庆找老乡王某,希望能在王某供职的重庆某玻璃公司找份工作。之后,王某得知公司的职工宿舍尚有空余房间,就从楼下仓库内拿了房间钥匙,将宋某和李某安排在公司宿舍内住宿。12月2日早上,王某来到宋某和李某居住的宿舍叫门,发现无人应答,王某就从宿舍楼下仓库中拿了钥匙开门进入宿舍,发现宋某和李某已经身亡。经鉴定,宋某和李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宋某和李某所住宿舍位于重庆某玻璃公司厂区内,房间的一角设有卫生间。卫生间内的热水器排气管与房间内靠窗户一侧墙壁上的排气孔相连,但排气管仅与排气孔连接,却未贯通到室外,案发时,排气管已经与排气孔整体错位,且排气管底部塞满了枯叶等杂物。案发时,宿舍门窗处于紧闭状态。

之后,宋某的母亲梁某与李某的4名家属将重庆某玻璃公司诉至法院,分别要求赔偿损失57万余元及89万余元。

庭审中,重庆某玻璃公司辩称,该公司对事发房屋不享有产权,对事发房间没有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且宋某、李某系擅自入住该房间,在使用热水器时又违反安全守则,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玻璃公司对宿舍楼不享有产权,但建筑物产权归属并非界定相关主体管理职责的唯一依据,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事发宿舍楼就是玻璃公司提供给职工居住的职工宿舍楼,因此,玻璃公司对该宿舍楼负有管理职责。而玻璃公司作为宿舍楼的管理者,一方面未建立规范的宿舍管理秩序和分配权限,另一方面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检查机制和安全维护措施,造成事发宿舍热水器排气管堵塞并错位,致使宋某、李某死亡,因此,重庆某玻璃公司应对宋某、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宋某、李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入住事发宿舍,且二人在使用热水器时存在违反安全操作守则的行为,因此,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重庆某玻璃公司应对宋某、李某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公司应向宋某的家属梁某赔偿各项损失13.9万余元,向李某的4名家属赔偿各项损失19.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两名死者的家属不服,均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拖欠工资公司解散了应该怎么办

拖欠工资公司解散了应该向法院申请偿还,但是这种偿还的话,他是有一定的顺序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张某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以欠李某钱为由将财产转让给李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之间只是一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清偿顺序应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因此张某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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