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9日,西藏某单位与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工程的合同,游杰分包了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的工程(后经查明游杰系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承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2004年5月14日,杨月明与游杰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劳务总价为15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杨月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完工后验收合格。在施工期间,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先后向杨月明支付120余万元,工程完工后,杨月明又多次向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催要拖欠的28万余元费用,但该公司以游杰不是他们公司的职员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费用。多次索要无果,杨月明将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支付所欠费用。
[法院审判]
审判法官认为杨月明与游杰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中,虽没有加盖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的公章,但根据杨月明提交的昌都地区交通局与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可证明杨月明提供劳务的工程段属于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中标建设,且游杰系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在该工程建设中的项目经理,游杰与杨月明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职务的代理行为,而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称游杰不是其公司职员,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重庆建工西藏分公司应向杨月明支付劳务承包款。
[案件警示]
大家在与公司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最好要让代理人出具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还要加盖公司的公章,以免给日后的工作带来麻烦。
评点法官: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史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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