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小陈在原单位已任职三年多,今年8月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递交了申请书,单位也准许了,并将其工资足额发放。10月中旬,小陈找到了另一份工作,经过试用期后,目前正在办理入职手续。然而,现在的单位要求小陈递交前任单位的离职证明,但当小陈找到前任单位后,单位却拒绝给他开具此证明。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公职律师胡芳为小陈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出具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胡律师建议小陈与原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另外,根据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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