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股东会决议之公司减资阻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不能直接要求公司不予通过减资决议或不进行减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本次减资的总额为万股,全体股东采用同比例(非同比例)减资的方法。
2、原拥有本公司股股份,现减少股股份,减资方式为,减资后的剩余股份为股,占注册资本的%;
……
3、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后,其最新股本结构如下:
,出资额为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
4、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见“年月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5、……
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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