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三个月之后还能报销吗?
时间:2023-08-08 09:53:21 4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超过社保中心规定的报销时间,视为个人放弃报销。社保中心就不再受理了。生育保险三个月之后报销你可以跟单位协商,如果确实属于单位的责任,那你可以要求单位补偿你的损失。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1、申请人提供资料: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1)手术证明(2)费用凭据2、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3、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在非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盖公章);

2、医疗费用申报表;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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