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转入
服务对象
个人单位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5.《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粤社保函〔2014〕136号)
办理条件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省内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入广州市。
2、跨省转入: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入或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迁移入广州市,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非统筹区外,失业再就业的人员。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转入(省内/省外):广州市统筹地区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即待遇)转入广州市。
办理程序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
2.申请人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手续。
3.经审核同意转入的,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同意接受函原件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
5.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转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转关系《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
2.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3.经审核同意转入的,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同意接受函原件,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并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5.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转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转关系《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和基金后,出具加盖公章《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交申请人办理申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所需材料
*申请失业保险转入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3、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网站下载或在申请时填写:
4、如广州市户籍人员回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5、如申请人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还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材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6、如申请人属于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还需提供迁移文件证明原件;
7、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失业保险转入时:
1、办理省内失业保险转入(含关系和待遇):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机构公章);
2、办理跨省失业保险转入:
a、如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机构公章);
b、如为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提供《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机构公章)。
3、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直接送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跨省《同意接受函;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转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跨省转出《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无误的,为申请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告知申请人。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跨省《同意接受函;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省内转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跨省转出《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及失业保险金到帐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7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求职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出具加盖公章《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办理失业待遇申领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网上办理方式
系统名称
链接地址
资料转递途径
办理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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