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办理条件及流程一览
时间:2023-05-10 16:50:25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部门名称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服务对象

个人单位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

3.《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4.《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

5.《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6.《广东省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08]2092号);

7.《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社保[2009]54号);

8.《关于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295号);

9.《关于完善和的通知(粤社保办[2013]547号);

10.《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业务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0号);

11.《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操作规范的意见(粤社保办[2014]503号);

12.《关于应用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平台办理省内转移业务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1号);

1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号);

1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259号);

15.《转发部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299号);

16.《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统校验规则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480号);

1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18.《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操作规范的通知粤社保函[2015]322号。

办理条件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程序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的回执),已联网的地区通过部转移平台或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业务,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转交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并转移基金。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和基金审核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5.申请人到各区社保经办前台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及打印。

所需材料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1、填写《申请转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业务公章近期打印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

4、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备注:

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

a.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及复印件;

b.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行、邮储银行通存通兑结算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为银行卡,还需提供银行开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南沙区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

资料转递途径

无需转递

办理期限

1.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无误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确认。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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