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发通知明确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时间:2023-04-23 08:31:37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规范和加强对境内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日下发《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精算师,由其对保险产品在精算方面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签字负责。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的大量批设,精算责任人的认可范围在逐渐放宽。

中国保监会在此次《通知》中明确规定,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均有资格担任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一是持有中国精算师资格,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二是具有北美精算协会、英国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协会或法国精算学会正式会员资格,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熟悉我国有关精算规定,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但任期限定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通知》强调,任何精算责任人都还应当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未受过刑事处罚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等起码条件。

《通知》明确要求精算责任人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但如果其所在保险公司与兼职机构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除外。另外,精算责任人原则上应当担任精算部门主要负责人。

《通知》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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